•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吉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吉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地点

    吉安市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并设立“吉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建设;统一协调需住房人群的政策界限和政策衔接。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房管部门会同发改委、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市、县发改委会同房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当年的市政配套建设,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同步实施。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