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定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是为了奖励在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上海市政府制定的规定。2019年对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作相应修改完善。1
201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 实施时间
2019年10月1日2
-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2
-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9年)第18号2
规定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已经2019年7月25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应勇
2019年8月2日2
规定全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
(2019年8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项设立)
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奖励原则)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评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设置与职能)
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定获奖个人和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部门与奖励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