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卫生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文件号
厅字[2008]30号
- 性质
副厅级行政机构
- 管理单位
自治区卫生厅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三)将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四)将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药品、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认证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1
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化妆品卫生标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疗器械。
(八)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1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