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受贿细节
  • 5.审判
  • 6.受贿罪
  • 6.1.概述
  • 6.2.适用法律条文
  • 6.3.量刑标准
  • 7.参考资料

梁敏进

梁敏进,男,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副科长。因接受黄光裕的请托为其提供帮助遭揭发落马。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梁敏进

  • 国籍

    中国

  • 民族

  • 性别

  • 职业

    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副科长

简介

梁敏进,男,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副科长。

受贿细节

2005年至2008年,梁丛林、凌伟在分别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工作人员期间,在参与对某电器有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税务检查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梁敏进等人的安排,私下与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见面,并接受请托,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后三人分别收受上述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给予的贿赂共计650万元。

期间,梁丛林还以打牌输钱为由索要1万元,梁敏进还非法收受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轿车。此外,梁丛林、凌伟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四家公司的贿赂共计71万元。

审判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执行科科长梁丛林,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主任科员凌伟,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财务科副科长梁敏进,涉嫌单独或结伙收受他人贿赂被提起公诉。

5月28日,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梁丛林、科员凌伟,海淀区国税局财务科副科长梁敏进受贿案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梁丛林共收受贿赂291万元,凌伟收受贿赂281万元,梁敏进收受财物合计210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丛林有期徒刑14年,凌伟有期徒刑13年,梁敏进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时判决3人在案扣押的现金、汽车等款物予以没收。

其中,梁丛林、凌伟曾在国美税案中应黄光裕请托提供帮助,为此分别收取国美电器公司50万元贿赂。两人在黄光裕被抓后遭揭发落马,并在到案后揭出了伙同海淀国税局梁敏进收取一家企业600万元巨额贿赂的事实。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梁丛林、凌伟、梁敏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请托人财物,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梁丛林所犯部分受贿罪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对该部分受贿犯罪从重处罚。据此,作出如下判决。分别判处梁丛林14年有期徒刑,判处凌伟13年有期徒刑,判处梁敏进12年有期徒刑,在案扣押三人的现金、汽车等款物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1

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梁敏进等人的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

受贿罪

概述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