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立案标准
  • 5.构成要件
  • 5.1.主体要件
  • 5.2.客体要件
  • 5.3.主观要件
  • 5.4.客观要件
  • 6.定罪标准
  • 7.量刑标准
  • 8.刑法条文
  • 9.司法解释
  • 10.相关说明
  • 11.参考资料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1997年《刑法》第288条规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第30条将该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依据

    刑法第288条

  • 主体

    一般主体

  • 客体

    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

简介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 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保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国务院于 1993年9月11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通讯攸关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任何有碍无线电通讯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会干扰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