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废止
  • 4.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井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时间

    1992年9月23日

  • 性质

    暂行办法

  • 简称

    个人业余电台

废止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2年9月23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废止。

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9月23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92)体训竞一字261号,(92)国无管字1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个人业余电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发展科技、培养人才、丰富人民文化生活、扩大国际交往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业余电台是指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个人设置,井由本人使用,进行自我训练,互相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 凡设置、使用个人业余电台,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必须经相关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负责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置个人业余电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收信台十五岁以上),并为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会员。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以厂简称《操作证书》)。

(三)本人拥有符合《无线电发射的标识及必要带宽的确定》(GB12046-89)、《无线电发射机杂散发射功率电平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3421-92)和《发射机负率容限》(GB12572-90)等国家标准的无线电收发信设备(功率在10瓦以下且频率在30兆赫以下者,在不影响其他业务通信的情况下,各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可酌情降低要求)。

(四)工作环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熟悉并遵守国际、国内有关业余电台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设立个人业余电台:

(一)刑满释放不满五年者。

(二)解除劳教不满三年者.

(三)受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处罚不满三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