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3.1.第一章 总则
  • 3.2.第二章 入学
  • 3.3.第三章 学籍
  • 3.4.第四章 转学、休学、复学
  • 3.5.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 3.6.第六章 考勤
  • 3.7.第七章 学科成绩考核
  • 3.8.第八章 奖惩
  • 3.9.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 4.附则

深圳市学府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深圳市学府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 性质

    办法

  • 地区

    深圳

  • 相关行业

    教育

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特制定《学府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处室、各科组、各级组、各班级等都应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学校教导处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导处主任为副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学期要针对学校实际设置满足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有教导处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我校招收年满六周岁、具有深圳市户籍户口、蓝印户口,居住地属我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或年满六周岁,居住地属我辖区内,父母一方持有人才居住证等享受政府特殊优惠政策人员子女,以及深府办[1993]95号和深府[1995]186号文件规定的符合借读条件的暂住户口儿童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教导处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导处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劝其送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第八条 办理新生入学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九条 教导处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小学阶段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第三章 学籍

第十二条 对经过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教导处应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由教导处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档案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