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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准则

基本内容

1994年1月18日—20日,在国际法学家协会的司法与律师独立中心的召集之下,39位来自23个国家的杰出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开会。该会议旨在审视和探讨1985年《联合国司法独立基本原则》所确立的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制定协调言论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准则。经过讨论,最终确立了十四项基本准则:《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The Madrid Principl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简称马德里准则。

参加者来自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法国、德国、加纳、印度、约旦、荷兰、挪威、巴勒斯坦、波兰 、葡萄牙、塞内加尔、斯洛维尼亚、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英国。

以下是规则的内容:

导言

·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一言论自由的解释。只能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示授权才能对媒体自由予以限制。

·媒体有义务尊重国际公约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独立。

·规则只是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最低标准,它并不妨碍更高标准的确立。

基本准则

1、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媒体的权利和责任是收集和调查公共信息,对司法管理加以评论。包括在不妨害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审理前、审理中和审理后的案件加以评论。

2、规则只有根据1984年对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限制与抑制的斯拉卡沙公约,才能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有背离。

3、评论司法的权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别的限制。

基本准则的范围

4、基本准则并不排斥在司法调查程序阶段对法律秘密的保守。这种情况下,秘密保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对被怀疑和被控告的个人的无罪推定的实现。不能限制任何人了解官方调查结论和调查情况的信息。

5、基本规则并不排除对因私人原因而进行的调解与协商过程的录音、录像。

6、基本规则并不要求有对庭审过程现场直播或者现场录像的权利。

限制

7、任何对基本准则的限制必须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如果有授权自由裁量,这种权力只能授予法官。

8、只要法官实施对规则规定的权利的限制,媒体就有权利要求听证和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