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于1997年6月25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改。《规定》分总则,地下水开采管理,地下水取水管理,地下水源的保护,地下水资源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1984年10月26日发布的《杭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
1997年6月25日
- 发布地点
杭州市人民政府
- 修改次数
3次
- 修改时间
2012年5月18日
- 《暂行规定》
1984年10月26日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邵占维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修改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六、《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超计划开采地下水的,给予警告;”
…………。
上述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
(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1次修改;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3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采城市地下水,防止城市地面沉降,保护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泉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