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施行时间
2002年12月1日
- 通过会议
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
- 市长
谭仲池
基本信息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谭仲池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详细信息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