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液体无水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 65.080 G21
液 体 无 水 氨 GB 536-2017
Liquefied anhydrous ammonia 代替 GB536-1988
本标准适用于由氢、氮气在高温、高压下直接催化合成制得的液体无水氨(液氨)。其主要用途这制成硝酸、无机和有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以及冷冻、冶金、医药等工业原料。
分子式:NH3
分子量:17.03(按1983年国际原子量)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液体无水氨国家标准
- 外文名
Liquefied anhydrous ammonia
- 液体无水氨
GB 536-2017
- 代替
GB536-1988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 8570.1~8570.7 液体无水氨检验方法
技术要求
2.1外观:无色液体
2.2液氨应符合下表要求:
指标名称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氨含量,% ≥ | 99.9 | 99.8 | 99.0 |
残留物含量,% ≤ | 0.1(重量法) | 0.2 | 1.0 |
水分,% ≤ | 0.1 | _ | _ |
油含量,mg/kg ≤ | 5(重量法)2(红外光谱法) | _ | _ |
检验规则
3.1液氨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液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12-02批准1988-09-01实施
GB 536-88
3.2 每批出厂的液氨都应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槽车号、生产日期、产品净重或件数、本标准编号。
3.3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检验所收到的液氨是否符合要求。
3.4 液氨用钢瓶灌装时,每批100瓶以上者按总数的2%取样;30~100瓶者在不少于2瓶内取样;30瓶以下者在不少于1瓶内取样。取样时钢瓶应平置于露天特制座上,阀门向下。
液氨用槽车装运时, 槽车应装有专用取样设备。
液氨用钢瓶或槽车装运时,也允许生产厂家在灌装前取样检验。
3.5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3.4条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液氨不能验收。
3.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5)035号《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仲裁。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