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引用标准
  • 4.技术要求
  • 5.检验规则
  • 6.检验方法
  • 7.相关规定
  • 8.安全注意事项
  • 9.附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液体无水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 65.080 G21

液 体 无 水 氨 GB 536-2017

Liquefied anhydrous ammonia 代替 GB536-1988

本标准适用于由氢、氮气在高温、高压下直接催化合成制得的液体无水氨(液氨)。其主要用途这制成硝酸、无机和有机化工产品、化学肥料以及冷冻、冶金、医药等工业原料。

分子式:NH3

分子量:17.03(按1983年国际原子量)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液体无水氨国家标准

  • 外文名

    Liquefied anhydrous ammonia

  • 液体无水氨

    GB 536-2017

  • 代替

    GB536-1988

引用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3723 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GB 8570.1~8570.7 液体无水氨检验方法

技术要求

2.1外观:无色液体

2.2液氨应符合下表要求:

指标名称

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氨含量,% ≥

99.9

99.8

99.0

残留物含量,% ≤

0.1(重量法)

0.2

1.0

水分,%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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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含量,mg/kg  ≤

5(重量法)2(红外光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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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检验规则

3.1液氨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液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1987-12-02批准1988-09-01实施

GB 536-88

3.2 每批出厂的液氨都应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或槽车号、生产日期、产品净重或件数、本标准编号。

3.3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规定检验所收到的液氨是否符合要求。

3.4 液氨用钢瓶灌装时,每批100瓶以上者按总数的2%取样;30~100瓶者在不少于2瓶内取样;30瓶以下者在不少于1瓶内取样。取样时钢瓶应平置于露天特制座上,阀门向下。

液氨用槽车装运时, 槽车应装有专用取样设备。

液氨用钢瓶或槽车装运时,也允许生产厂家在灌装前取样检验。

3.5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按3.4条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液氨不能验收。

3.6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按国家标准局国标发(1985)035号《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仲裁。仲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