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是1995年4月5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后公布施行的地方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发布单位
82327
- 发布日期
1995-09-27
- 生效日期
1995-09-27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32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9-27
【生效日期】1995-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5年4月5日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加工或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自治县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 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三)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加工、经营、运销矿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