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
2000年4月25日国家计委计价检2000453号发布,2000年6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
- 发布日期
2000年4月25日
- 实施时间
2000年6月1日
- 目的
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内容介绍
目的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监督检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监督检查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本条所称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生在各自辖区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分工。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限和分工。
实施指导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价格监督检查的管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检查管辖工作,负责确定计划单列市以及省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
对铁路、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四条 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应当由本级管辖的案件书面移交、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事先报请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应受理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案件,已经受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六条 两个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有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七条 对铁路、电力、电信等行业延伸服务和代理服务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 对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 对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分隶属关系,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举报的案件,由受理举报的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按本规定执行。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