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扬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在上级政府和市政府领导下,市各有关部门和灾区有关乡镇政府应立即自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高邮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适用地区
高邮市
- 所属类型
地方法规
-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一般破坏性
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 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 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 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省、市政府并抄送省、扬州市 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视情对灾区进行慰问,指导应急 工作,及时将震情和灾情上报省、扬州市政府并抄送其有关部门。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 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省上年 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在我省陆地发生 6.0级以上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 坏性地震。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地的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 挥部指导下,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 告省、扬州市政府并抄送其有关部门。
二严重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应做出如下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并抄 送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
驻军领导
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 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三),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 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 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援助。
3、向灾区发出慰问电,市政府领导率队赶赴灾区, 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市人
武部、扬州预备役师炮兵团、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市政府部署 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人武部、扬州预备役师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 救治点,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 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医药管理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道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 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邮电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 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 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物资、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必需 品的供应。
(7)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 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 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警卫重要目标。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 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灾 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 的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