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该《条例》分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 通过
2013年9月27日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起
- 性质
文件
基本介绍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条例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毗邻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把防震减灾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修改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经依法批准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保障防震减灾规划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震减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与地震部门合作,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刊登或者播放防震减灾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