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处的侦查机关应包括公安机关外,同样在某种情况下行使着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
根据中国宪法,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主要是结合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工作进行,如发现有上述违反法律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侦查监督
- 隶属
人民检察院1
- 行使机关
公安等
- 类别
执法方法
- 拼音
zhēn chá jiān dū
基本介绍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处的侦查机关应包括公安机关外,同样在某种情况下行使着侦查权的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
(一)侦查监督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11)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二)侦查监督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和采取以下途径和措施,履行其法定的侦查监督职能:
1.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也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需要,通过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若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