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报告制度
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规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临时报告制度
- 性质
企业制度
- 适用对象
上市公司
- 相关法律
《证券法》
制度概述
定期报告书制度的缺陷是信息公开滞后,不能及时满足公司信息公开的最新性与迅速性需要。尤其在公司发生对证券投资判断有影响的特别事项时,定期报告书难以适应证券市场变动,不利于投资判断。为此,美国、日本实行临时报告书制度,以利于临时发生重大事件的信息迅速传递给投资人。提交临时报告书的特定事项:
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在发生对证券投资判断有特殊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临时报告书提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这些事项包括:发行公司的支配权发生变动;在正常营业外的发行公司或控股公司重要资产的得或失;重要诉讼手段的开始与终结;以注册证券作为担保的资产的重要撤销或变换行为;有关发行公司或重要从属公司以前发行证券的重要不履行行为;发行公司已发行的证券有5%以上的增加或减少;发行公司或从属公司的证券有5%以上的股票买卖选择权的授予或延长;发行公司或其重要从属公司资产的重新评估或注册的资本证券的重要评估变更;应由证券持有人投票的事项。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发行以下情形时,发行公司应立即向大藏大臣提交临时报告:该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其募集或出卖是在本国以外的地域开始时;发行价额在1 亿日元以上的有价证券,不依募集发行,而有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时;母公司或特定子公司有异常变动时;主要股东有异常变动时;重要灾害发生的场合,而在该灾害停止时。
临时报告书提交的时间:
美国临时报告书提交的时间,规定在发生应提出报告事实的第2个月的10日前。日本要求在事实发行时应立即提交临时报告书。所谓立即,并不要求于某一特定时间内必须提交,而应尽可能迅速提交。
美国于1969年修正《证券交易所规则》时,将季度报告书与临时报告书合二为一。要求凡依《证券交易法》注册证券的公司,以及依《证券法》提出注册申报书而发生效力的公司,在每季度终了时,应将原应于临时报告书记载的事项及财务情况摘要记载于季度报告书,并提交证管会。因而从事实上否定了临时报告书制度。
中国制度
《证券法》第67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所称重大事件:
0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0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0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0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0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0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0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0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