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定制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2002年1月18日
- 实施时间
2002年3月1日
- 通过单位
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
基本内容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员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与改建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管理工作。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和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迎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护、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推行交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初步设计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