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登记与办证
  • 5.第三章管理
  • 6.第四章法律责任
  • 7.第五章附则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 日期

    1997年12月1日

  • 类别

    管理条例

  • 地区

    河南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到其他地区暂时居住的人员。

寄养寄读、探亲访友、出差、就医、旅游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口管理协调组织,协调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口的劳务及经营活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暂住人口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维护治安秩序的义务。

第二章登记与办证

第六条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

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整户暂住的,须申领暂住户口簿。

未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

(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办理;在宾馆、旅店内租房三十日以上,从事务工、经营等活动的人员,由本人申领暂住证。

(三)外来成建制的务工单位、外地派驻的办事机构,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四)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办理。

(五)社会力量办学,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六)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