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全文
  • 4.实施日期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是长春市2006年8月23日起施行的规章制度。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规则

  • 颁布时间

    2006年8月23日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避免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建议和决定罚款具体额度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依照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自由裁量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同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高位阶规定,但低位阶规定系高位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规定和旧规定均为有效规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且已经实施终了的,适用旧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延续到新规定生效之后的,适用新规定或处罚较轻的规定;

(四)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且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高位阶规定;特殊情况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法提请有权机关裁决;

(六)本《规则》施行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又重新修改的,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七)对一般性违规行为的罚款,只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按法定处罚幅度内的低线或中线处罚;对生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应按法定处罚幅度内的中线或高线处罚。

第五条 自由裁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和决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自由裁量应当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保持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