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是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行政部印发的一份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
- 类型
管理办法
- 隶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对象
《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为新疆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
第三条 在新疆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跨省育龄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育服务证》是已婚育龄夫妻按《条例》规定政策生育子女的有效凭证。
第二章 《生育服务证》申领
第五条 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同一县(市、区)的夫妻生育子女,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一方为现居住地户籍,另一方为我区其他县(市、区)户籍,因婚姻、就业等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夫妻生育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七条 户籍均为我区其他县(区、市),在现居住地
有固定住所的区内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生育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在女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由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八条 居住在其他省(市、区)的我区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愿意回户籍地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九条 一方为我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市、区)户籍的夫妻,若按我区《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外省(市、区)一方应提供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其按我区《条例》规定政策生育子女的证明,经我区一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可在我区一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十条 双方户籍均为其他省(区、市)的流动人口育
龄夫妻,在我区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生育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在户籍地申领《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我区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公民结婚申领《生育服务证》,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的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其他符合《条例》特批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户籍地申领《特批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