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 4.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绍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绍兴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2009〕96号发布。《办法》共2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 性质

    管理办法

  • 地点

    绍兴市

  • 发布时间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2009〕96号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钱建民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绍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测绘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

国土、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测绘管理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