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绍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该《办法》经绍兴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令〔2009〕96号发布。《办法》共2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 性质
管理办法
- 地点
绍兴市
- 发布时间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2009〕96号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钱建民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我市测绘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绍兴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绍兴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测绘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
国土、建设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测绘管理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四)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五)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六)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