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是一项由沈阳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 外文名
Shenyang public transport management measures
- 类型
办法
- 施行日期
2008年1月1日
- 实行范围
沈阳市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交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营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标准收费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及相应的停车场、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组成的交通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线路、营运、设施、服务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受其委托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建设、规划、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交通为公益性事业,其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经济、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线路管理
第七条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从事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协议。
第八条公共交通线路的确定应当依据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合理优化和设置。
第九条线路经营权采取分期授予的方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营者的资质、车辆、公交线路等相关要素确定每期授予年限。线路经营期满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不得分离。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车辆数量核发营运证照。6个月内未开展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线路经营权。
第十条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