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则
  • 4.线路管理
  • 5.营运管理
  • 6.设施建设和管理
  • 7.罚则
  • 8.附则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是一项由沈阳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 外文名

    Shenyang public transport management measures

  • 类型

    办法

  • 施行日期

    2008年1月1日

  • 实行范围

    沈阳市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交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营运秩序,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的路线、编号、站点、时间运载乘客,并按核定标准收费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及相应的停车场、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组成的交通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线路、营运、设施、服务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受其委托沈阳市公共交通指挥调度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建设、规划、城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公共交通为公益性事业,其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方便群众的原则,为公众提供经济、安全、便捷、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线路管理

第七条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从事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应当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交通线路经营协议。

第八条公共交通线路的确定应当依据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意见,合理优化和设置。

第九条线路经营权采取分期授予的方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营者的资质、车辆、公交线路等相关要素确定每期授予年限。线路经营期满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不得分离。

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车辆数量核发营运证照。6个月内未开展营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线路经营权。

第十条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二)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符合线路营运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