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斯塔曼特法典
1928年2月第6届泛美会议于古巴首都哈瓦那通过的《国际私法法典》,因哈瓦那大学国际私法教授A.S.de布斯塔曼特领导起草而得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布斯塔曼特法典
- 外文名
The Bustamantecode
基本内容
它总结了拉丁美洲国家在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这门科学在当时的研究成果,是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在学术界很有参考价值。没有接受法典的国家也曾援用,对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即1928年2月第6届泛美会议于古巴首都哈瓦那通过的《国际私法法典》,因哈瓦那大学国际私法教授A.S.de布斯塔曼特领导起草而得名。它总结了拉丁美洲国家在国际私法方面的立法经验,以及这门科学在当时的研究成果,是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在学术界很有参考价值。没有接受法典的国家也曾援用,对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泛美会议为美洲国家组织的前身,第1届会议于1889年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举行,参加国除美国外,还有中美、南美各国。1901年在墨西哥举行第2届会议时,巴西代表提议成立一个国际法学家委员会,起草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法典。 在1906年里约热内卢第3届会议时成立了里约热内卢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委员会于1912年6月26日举行第一次会议,成立小组委员会起草国际私法法典,由于本国法主义及住所地法主义的意见分歧,未能达成协议,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发生,工作即告停顿。战后泛美联盟要求美洲国际法学会成立一个委员会起草国际私法法典,1924年成立以布斯塔曼特为首的起草委员会,并于1925年提出一部《国际私法法典》草案,1927年3月美洲国际法学会讨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年4月18日在里约热内卢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第2次会议上,经热烈辩论后提出,于1928年第6届泛美会议通过。批准法典的有15个拉丁美洲国家: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萨尔瓦多、委内瑞拉。1928年11月25日开始生效。 法典包括下列5卷,共437条。
绪论 规定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首先规定关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保障,各缔约国人民享受国民待遇,但每个缔约国可根据公共秩序的理由规定若干例外。法典指出,就民事权利的行使及保障而言,各缔约国的法律可以分为3类:①属人法或国内公共秩序法,其适用以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为标准,即使当事人在其他国家时亦适用。②属地法、当地法或国际公共秩序法,对领土内的一切人,不论其国籍及住所如何都必须适用。③任意法,即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所选择适用的法律,亦即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制度或关系的定性,如法典无规定时,依各缔约国自己的定性。
关于属人法的标准,在国际私法上一向有当事人本国法主义及当事人住所地法主义的分歧。美洲多数国家采取住所地法,而一部分国家,如古巴、海地、多米尼加共和国、巴西(1942年以前)采取本国法。有些国家,如智利、秘鲁、委内瑞拉、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实行混合制,即对外国人适用住所地法,而对本国人则完全地或部分地适用本国法。法典对于这一争论不予解决,由各缔约国自己决定。第7条规定:缔约国可以本国法、住所地法,国内立法已经规定或以后将要规定的其他法作为属人法。这个规定的目的在于争取尽量多的国家接受法典,但减弱了法典统一国际私法的作用。法典第8条规定既得权的保护,根据法典规定所取得的权利有域外效力,但应受各缔约国国际公共秩序的限制(见保留条款),法典未采纳反致(见反致和转致)。
国际民法 法典的第1卷,共分4编:
① 人法。法典首先规定属人法的两个根本原则,即国籍及住所。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回复由各国自己规定。解决国籍抵触的办法是:在内外国籍发生抵触时,依内国的国籍法决定其国籍;在两个外国国籍发生抵触时,依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决定其国籍。如当事人于发生国籍抵触的国家均无住所,依法院地法所接受的原则确定其国籍。
法人的国籍依核准或许可其成立的国家的法律决定。
住所的概念及其取得、丧失和回复均受属地法的支配。解决住所抵触的办法是:内外住所抵触时,以内国法所定的住所为住所;两个外国住所抵触时,依最后主张取得的住所地法律确定其住所。对于无住所的人,以居所或所在地为住所。
自然人的能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受属人法的支配。法人的民事能力受准许该法人成立或承认该法人的国家的法律支配。
尊属关系一般受属人法的支配,例如婚姻的实质要件,夫妻关系,亲子关系,扶养的概念、顺序,收养,失踪,监护,禁治产,成年制度等都受属人法的支配。但下列事项受当地法律支配:当地不容许免除的婚姻障碍,同意的方式,婚约的拘束力,对婚姻提出异义,结婚的仪式,强迫威胁和诱拐作为婚姻无效的原因,请求离婚和分居的原因,对亲生子女的扶养义务,父子关系及母子关系的追寻及其禁止,确定扶养的义务、数额、方法,确定父的纠正权和惩戒权的性质、范围及撤销亲权的规定等。
下列事项以属人法为主属地法为辅;不履行婚约时应否负赔偿责任,受双方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的支配;无共同属人法时,受当地法的支配;夫妻财产契约受夫妻共同属人法的支配;无共同属人法时,受最初婚姻住所地法支配。
② 财产法。财产不论其种类如何受所在地法支配。在决定所在地时,关于有体动产及代表债权的各种证券应注意其普通的或正常的所在地。债权以其履行地为所在地,如履行地未确定时,以债务人住所地为所在地。工业产权、著作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似的经济权利以登记地为所在地。各种动产如无其他规定时,以所有人的住所地为所在地。如无所有人,以占有人的住所地为所在地。作为质权标的之物,以占有人的住所地为所在地。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关于财产的其他分类和定性,依当地法律的规定。
③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取得财产的方法依当地法律的规定。法典分别规定了赠与、遗嘱及遗产继承等取得财产方法所应当适用的法律。
基于契约的赠与,其成立及生前效力依关于契约的一般规定;在赠与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赠与,依遗嘱继承的规定。
以遗嘱处分财产的能力,遗嘱撤销的程序、条件和效力,依遗嘱人的属人法。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属于国际公共秩序法,但关于在外国立遗嘱及军队与海员在国外立遗嘱的规则不在此例。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包括继承顺序、继承权利的数量和遗嘱处分的实质成立要件,不论遗产的性质及所在地如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依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关于根据遗嘱或不根据遗嘱而继承遗产的能力,依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属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