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履历
  • 4.人物事件
  • 4.1.接受调查
  • 4.2.立案侦查
  • 4.3.提起公诉
  • 4.4.一审宣判
  • 5.参考资料

尹明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原副巡视员

尹明奎,男,汉族,1955年3月生,山东青岛人,1974年11月参加工作,1978年11月入党,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政治工作专业毕业,大专学历。曾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副巡视员(副厅级)。

2016年8月12日,乌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三十万元)1

基本信息

人物履历

曾任新疆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主任,新疆慈善总会副会长、福彩中心主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副巡视员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法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副巡视员(副厅级)。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15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发布信息,尹明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副巡视员、新疆福彩中心主任尹明奎(副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

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以乌市检刑二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明奎犯受贿罪,于2016年2月3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6年8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明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财物人民币1958000元,美元118000元,合计人民币280378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明奎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明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交待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能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明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缴纳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尹明奎受贿所得人民币280378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1

参考资料

  • 1
    官员主管彩票工作沉溺博彩 屡受贿“补”巨额亏空法制日报(引用日期 2025-09-17)
  • 2
    新疆福彩原主任尹明奎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