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介绍
  • 4.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4.1.第一章 总 则
  • 4.2.第二章 制定与审查
  • 4.3.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
  • 4.4.第四章 附 则
  • 5.参考资料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2011年9月13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制定与审查、备案与清理、附则4章31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 通过时间

    2011年9月13日

  • 审核机构

    中国气象局

  • 实施时间

    2011年9月30日

基本介绍

中国气象局令

第23号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局 长 郑国光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等活动,提高气象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实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气象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规范性文件,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气象社会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气象主管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四条 气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气象规范性文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