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局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办法
为了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使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干部,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更好地防止和反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和自律意识,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对我局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办法进一步规范如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天津市地震局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办法
- 颁布日期
2010
- 颁布机构
天津人民政府
- 法律效应
不具备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任前公示,是指将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干部的有关情况,在下发任职通知前,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第二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条
人事教育处在党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局管理干部任前公示工作。
第四条
公示对象
副科级(包括副科级)以上拟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和非领导干部。
第五条
公示范围和方式
提拔担任处级、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在党组会确定拟任人选后,由人事教育处拟定公示公告,在全局范围进行公示;提拔担任科级、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在人事教育处确定拟任人选并报局党组同意后,由人事教育处拟定公示公告,在全局范围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
任前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拟推荐提名职务等情况,以及公示受理部门和监督电话等。
第七条
公示时间
任前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