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旅游服务中心
沁源县旅游开发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因当时考古需要,由沁源县文化馆文物组对灵空山古建筑群进行考古调查。90年代初,灵空山旅游避暑月创办之始,全县旅游开发归沁源县文化局负责。2001年底县乡机构改革,为适应旅游事业发展需要,成立了沁源县旅游局。
机构设置
沁源县旅游局成立于2002年1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全县文物旅游事业的主管部门。有在职人员16人,副科以上领导干部4人,党员6人。2011年12月经沁源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改为旅游服务中心,属全额事业单位,内设5个机构,即:办公室、市场开发股、行业管理股、景区管理股、财务统计股,下属单位为文物馆(独立核算)。有在职人员22人,副科以上领导干部5人,党员8人
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有关文物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与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工作;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规划和县以上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协调、管理;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文物旅游的统计工作。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令,审核、审批和申报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全市古建筑维修设计和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全市文物勘探。
(五)贯彻实施各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村)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定点旅游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六)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全市的文物执法监督;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七)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指导和开展全县旅游宣传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县旅游运输、指导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九)按规定编制全县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报、审核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指导文物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物旅游系统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
(十二)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