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2013年8月2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5号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该《规定》共13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 发布时间

    2013年8月2日

基本信息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环发〔201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3年8月2日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五条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第七条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