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简史
  • 3.地位
  • 4.选举与产生
  • 5.职权
  • 6.组织结构
  • 7.立法程序
  • 8.议员制度
  • 9.党团
  • 10.办事机构
  • 11.对外交往
  • 12.参考资料

多哥国民议会

总统拥有解散议会、颁布议会通过的法令和赦免等权利,总统也可不经议会,直接将某些法案交由全民公决;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议会可随时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获议会三分之二通过即可要求政府辞职。宪法可根据总统和议会建议进行修改,由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通过(须获议会五分之四票通过,或者获得议会三分之二票后交付全民公决)。宪法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经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在颁布以前,如总统、总理、议长或五分之一议员要求,须提交宪法法院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

简史

1946年10月25日,多哥人首次选举议会代表。当时多哥议会被称为“本土议会”,由30名代表组成,其中24名多哥人,6名法国人。

1956年,“本土议会”更名为“立法议会”,由30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1年,可连任。

1958年4月27日,多哥举行议会选举。选举出的议会被称为“众议院”,由46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6年。

1960年4月27日,多哥独立。根据新宪法,议会更名为“国民议会”。1961年4月6日选举出的国民议会由51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5年。

1991年多哥实行民主化改革,国民议会被过渡议会——“共和国高等委员会”取代。委员会由来自各政党、组织等的79名成员组成。

1994年多哥立法选举后成立了国民议会。议会包括81名议员。“国民议会”的名称一直延用至今。

自从1960年独立以来,多先后进行过9次议会选举:1961年、1963年、1980年、1985年、1990年、1994年、1999年、2002年和2007年。1

地位

总统拥有解散议会、颁布议会通过的法令和赦免等权利,总统也可不经议会,直接将某些法案交由全民公决;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对议会负责;议会可随时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获议会三分之二通过即可要求政府辞职。宪法可根据总统和议会建议进行修改,由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通过(须获议会五分之四票通过,或者获得议会三分之二票后交付全民公决)。宪法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经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在颁布以前,如总统、总理、议长或五分之一议员要求,须提交宪法法院裁决其是否符合宪法。1

选举与产生

1.选民资格

年满18周岁的本国公民。精神失常或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人除外。

2.候选人资格

在选举之日必须年满25周岁;必须出生时即为多哥公民;必须会用官方语言读、写。

不得成为候选人的包括:被判处终身不得参加选民登记的;被判处在选民登记期间不得参加登记的:被依法剥夺被选举权的;拥有指定监护人的禁治产人;在职及离职6个月内的国家财政出纳人员、海关官员、省长、专区区长、宪兵、军人、警察、法官等;在职及离职2个月内的国家财政会计人员、省秘书长。

3.候选人产生办法

候选人发表参选声明并最迟于选举前30天提交给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全国独立选举委员会在审查其参选资格后将其材料转交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最迟于选举前18天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将名单登在官方报纸上。

4.负责选举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