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 发布日期
2009
- 章数
七章
- 词条类型
评估方法
基本介绍
关于转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9〕19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为健全博士后工作质量保证机制,推进博士后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现将《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流动站、工作站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进,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估工作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评估培训;
(二)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设站单位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组织评估工作检查小组,对设站单位开展评估工作抽查;
(四)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评分;
(五)负责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