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通知
  • 2.1.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通知
  • 2.2.附件:
  • 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3.10.
  • 3.11.十一
  • 3.12.十二
  • 3.13.十三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支持经济建设,财政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通知

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通知

财金〔2000〕18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直属采购公司,各转贷银行:

现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尽快转发至市、县财政部门以及地方采购公司。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财 政 部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工作的日常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及时发布信息。当财政部获知贷款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最新信息后,将及时发布《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或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征集项目通知》,通知中央有关部委和各省级财政厅(局),使中央部委和地方财政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

申报项目的受理。财政部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使用贷款的申请报告后,将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

(二)省级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