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内容
  • 3.适用地区

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山东省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核准登记冠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机构名称中应含有“代理记账”字样,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代理记账机构法人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同时携带原件: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简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