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根据《贵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实施意见》(黔卫发〔2008〕96号)及《遵义市新农合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遵府办发〔2008〕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新农合”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补偿方案如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 颁布机构
赤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颁布类型
通知
- 颁布时间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适用区域
赤水市
主要内容
一、门诊账户
农民每人每年缴纳的参合费20元全部划入家庭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就医的自由支配或住院补偿后自负费用的报销。
二、大病统筹
(一)起付线:乡镇级100元;县(市)级200元;市级以上500元。
(二)封顶线:住院基金封顶线30000元。
(三)报销比例:乡镇级70%;县(市)级55%;市级以上40%。
各级医院起付线、封顶线及补助比例
项 目 | 乡镇级(元) | 县(市)级(元) | 市级以上(元) |
起付线 | 100 | 200 | 500 |
补偿比例 | 70% | 55% | 40% |
封顶线 | 30000 | 30000 | 30000 |
起付线指每 单次住院的费用高于或等于起付线标准方能报销,低于起付线者自付。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四)建立健全重大疾病二次补偿制度。对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参合农民实施二次补偿。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品目录》以外用药费用比例未超过5%、县(市)级医院未超过15%、县(市)级以上未超过25%的患者,自付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重大疾病二次补偿比例为30%;自付费用在20001元至30000元重大疾病二次补偿比例为40%;自付费用在30001元至50000元重大疾病二次补偿比例为50%;自付费用在50001元以上重大疾病二次补偿比例为60%。封顶线50000元。
重大疾病二次补偿比例及封顶线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元) | 补偿比例(%) | 封顶线(元) |
10000-20000 | 30% | 50000 |
20001-30000 | 40% | 50000 |
30001-50000 | 50% | 50000 |
50001以上 | 60% | 50000 |
三、住院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