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的决议,(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
(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划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规划建设。
第三条 学校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教育、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机构,定期研究解决市区学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布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布局规划,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由市教育、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黄线予以保护。?
第七条 规划预留的学校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 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二) 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学校的生均用地定额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1平方米;?
(二) 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16平方米。?
第八条 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核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学校布局规划;确需变更布局规划的,征求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学校分立、合并、置换、扩建,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