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 李成玉二00七年二月七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 施行
2007年4月1日
- 发文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
- 属性
管理条例
基本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消防组织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救援工作的消防队,包括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社会消防组织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和社会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和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二)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批发集贸市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其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城市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单独组建或者联合组建。 专职消防队建成后,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 (四)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预案; (五)实施灭火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根据责任区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落实执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员、消防装备处于经常性战备状态;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兼职消防队可以依托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建立,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联防队、巡防队和保安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及社会救援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及社会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工作,组织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并加强消防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