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条例目录
  • 4.内容
  • 4.1.第一章 总则
  • 4.2.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 4.3.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 4.4.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 4.5.第五章 行政管理
  • 4.6.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
  • 4.7.第八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 4.8.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 4.9.第十章 附则
  • 5.参考资料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2修正)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2修正)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2修正)

  • 发布日期

    2010-12-23

  • 生效日期

    2010-12-23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 发布单位

    北京市

  • 文件来源

    北京市

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

第八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十章 附则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落实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