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档案馆建设,规范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基本内容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档案馆建设,规范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档案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

第三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集中收集管理本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文化事业机构。

专业档案馆分为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专门领域、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部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本部门有关专业档案资料,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档案馆,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集中收集管理各自形成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机构。

第四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综合档案馆,合理设置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档案馆的原则,对本省档案馆网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档案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设区市专业档案馆的设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下不设专业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可自主决定是否设立档案馆。

第六条 设置档案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专业档案馆档案藏量应当达到1.5万卷(盒、册);

设区市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档案藏量应当达到1万卷(盒、册);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

(三)有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

(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