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有别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出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第三次分配
- 适用学科
经济学
提出过程
20世纪90年代,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提出“第三次分配”。他认为,通过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到“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并指出“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提出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主要内容
第三次分配有别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第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第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作用,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值得提倡,但绝不能搞道德绑架式“逼捐”。
具体而言,“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是基于社会机制的爱心驱动,区别于第一次分配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基于行政机制的强制性调节。慈善是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
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而第一次分配的目标是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二次分配的目标是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平衡发展与社会公平。
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力量,第一次分配的主体是市场参与的各要素主体,第二次分配的主体是政府,而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民间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当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
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体不仅包括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志愿服务,通过奉献时间、技能或专业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服务,提升弱势群体物质与精神层面的获得感、幸福感。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客体主要以财产分配为主,这也是第三次分配区别于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重要内容。
重要影响
第三次分配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促进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创造更为均衡的发展,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和谐、文明程度,有利于保持社会的活力和创新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进行第三次分配需要尊重第三次分配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健全和完善相关的体制机制。同时也需要政府在推动和引导第三次分配中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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