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福建商会
苏州市福建商会于2009年7月5日正式成立,在福建、苏州两地政府和闽籍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更好地实现企业与政府、市场三者之间的联系。会长林华,苏州赫乾集团,主要从事钢材的贸易。
机构简介
苏州市福建商会于2009年7月5日正式成立,在福建、苏州两地政府和闽籍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更好地实现企业与政府、市场三者之间的联系。一年时间,商会已发展500多家会员,其中副会长以上单位60多家,会员企业覆盖苏州大市各市、区,各地都有闽籍企业参加商会,涉及的行业有钢材、建材、石材、药品、水务环保、娱乐、投资、贸易、物流、食品、消防器材、家具、市政工程、纺织服装等。
商会成立后不断完善组织架构,成立了会员维权部、联络服务部、投资发展部、交流联谊部、财务审核部等五个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发挥着交流协调作用。商会还建立了工作委员会制度,已成立了龙岩、闽南、三明、莆田、福州、宁德六个工作委员会。
会长企业概况
会长林华,苏州赫乾集团,主要从事钢材的贸易。 2005年,投资2000万美元,建成东港钢材城,截止到2008年整个钢材城营业收入即达到60个亿。东港钢材城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开发区312国道旁,拥有自有产权用地180亩,共开发交易楼房11幢,总建筑面积39600平方米,绿化面积36000平方米,交易商铺400间、交易席100个,办公大楼1幢,货运堆场80000平方米,大型货物龙门吊17部,600吨运输码头1个码头仓储10000平方米。钢材城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公路、铁路、水路近在咫尺,交通便利、四通八达,为商务往来、钢材物流等奠定了极大的竞争优势。
商会章程
苏州市福建商会章程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苏州市福建商会。 (英文译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缩写:FCCS)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由闽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是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服务企业为基础,以共同发展为目标,以团结互助为愿望。帮助政府宣传政策,规范企业行为;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营企业科学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暂定):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浦田路199号东港钢材城交易办公大楼三层。本团体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苏州与福建的横向经济协作,充分发挥本商会在苏闽经济技术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拓宽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与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 建立商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三) 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法律讲座,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理念,树立诚实守信、文明经商意识。 (四) 积极组织会展、交流会、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五) 促进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六) 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苏州市内的福建企业与福建有渊源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工商联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及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工商联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工商联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任期满后,不再担任会长职务,自动转为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为商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会长负责制。如因工作需要,会长可任命执行会长为其负责商会相关工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任命财务监事一名以监督本商会的财务情况。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工商联和苏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工商联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 1苏州市福建商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