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慈善总会
吉林省慈善总会,于1993年正式成立,是全国率先成立的省级慈善组织。是省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募集活动,接受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慈善捐助,帮助社会上的孤老残幼、灾民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和个人,开展各种有效的社会救助工作,为推动社会公平进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吉林省慈善总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按总会《章程》,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总会成立15年来在会长领导下,在中华慈善总会及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下,在各位理事和慈善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各种渠道募集资金开展了赈灾、助学、助医、助老、扶贫济困等多项社会公益活动,较好地发挥了慈善组织的功能作用,成为政府联结社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为吉林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会章程
《吉林省慈善总会章程》(修订稿)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吉林省慈善总会(英文名称为: JILIN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J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公益性民间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会址:吉林长春。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民政厅,接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慈善捐助,帮助社会上的孤老、残幼、孤儿、灾民和其它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和个人,开展各种有效的社会救助工作,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坚持“面向社会,募集善款,开展社会救助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 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
(三) 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