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经2011年4月2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以第117号公告发布。该《细则》分总则,选举机构,代表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10章54条,自2011年5月3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 公告
第117号
- 主管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区域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7号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公布,自2011年5月3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日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2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修订,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均简称县)、乡、民族乡、镇(以下均简称乡)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四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政府领导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驻鄂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地方选举。
少数民族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期间,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