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宁波市《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续设立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补偿资金”)。为进一步提高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制定完善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地区
宁波市
- 类型
管理办法
- 章节
六章
基本内容
第二条 担保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本级2008、2009两年各安排2500万元,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及推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要有利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减轻担保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并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担保补偿资金实行政府管理服务、政策公开透明、中介机构审核、协会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的机构对象、业务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机构对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34号)精神,经属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到市经委备案登记,获得《营运备案证》,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担保机构: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财政工[2005]370号)和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 17号)规定,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
(二)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三)除农业、科技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外,实收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本3倍以上(含3倍)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1亿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对农业、科技领域的担保业务占其全部担保业务80%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要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一)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单笔担保业务收取的月担保费率不低于0.5‰(不包括农业担保),不高于2‰(含担保、评估、手续、咨询等各类收费);
(三)被担保企业应是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在宁波大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农业、渔业、种养殖大户。
第七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上规模奖励。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重点担保业务补助。重点担保业务,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确定,引导担保机构对特定行业和对象进行担保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业务。特定行业和对象包括:
1、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