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目的
  • 4.第一章总则
  • 4.1.第一条
  • 4.2.第二条
  • 4.3.第三条
  • 4.4.第四条
  • 4.5.第五条
  • 4.6.第六条
  • 5.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 5.1.第七条
  • 5.2.第八条
  • 5.3.第九条
  • 5.4.第十条
  • 5.5.第十一条
  • 5.6.第十二条
  • 5.7.第十三条
  • 5.8.第十四条
  • 5.9.第十五
  • 6.第三章收藏与交流
  • 6.1.第十六条
  • 6.2.第十七条
  • 6.3.第十八条
  • 6.4.第十九条
  • 7.第四章开发与利用
  • 7.1.第二十条
  • 7.2.第二十一条
  • 7.3.第二十二条
  • 7.4.第二十三条
  • 8.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 8.1.第二十四条
  • 8.2.第二十五条
  • 8.3.第二十六条
  • 8.4.第二十七条
  • 8.5.第二十八条
  • 9.实施细则
  • 10.参考资料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目的是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目的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

  •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适用

    自治州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目的

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文化遗产,是指具有民族特色并且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有形或者无形文化的表现形式,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宗教文化遗产:

(一)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建筑物、设施、标示;

(二)传统服饰、生产生活器具、工艺流程的可视部分;

(三)传统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器具、道具;

(四)家谱、碑碣、古墓;

(五)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

(六)传统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

(七)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术;

(八)特色饮食制作工艺;

(九)传统风俗、礼仪、祭祀、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十)有珍贵价值的绘画、音像、照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