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合肥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 外文名
Hefei workers democratic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目的
保障企业、事业单位
- 形式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形式: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二)实行企务公开、事务公开;
(三)依法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民主评议高级、中级管理人员;
(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六)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
(七)开展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活动。
前款规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工(代表)大会,其性质、地位、职权相同。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监察、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事业单位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的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上级工会应当支持、帮助、指导下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企事业单位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