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救灾款物的管理,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和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民发[19 99]5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款物是指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下拨的或其他组织、个人捐赠的用于解决灾民基本生活的资金及物资。
第三条:救灾款物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
(二)地方政府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三)社会捐赠款物;
(四)上级下拨或者政府采购的救灾物资;
(五)其他用于灾民生活救济方面的款物。
第四条:救灾款物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解决受灾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重点是双缺户(缺钱、缺粮)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贫困户。不得贪污、挪用、变通、变卖、私分和平均发放,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定向捐助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六)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六条:救灾款物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统筹平衡,统一制定分配计划,调拨使用。
第七条:对接收的款物,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专门帐户,专人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