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县物业管理用房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足县物业管理用房暂行办法
- 目的
保障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 发布机构
大足县物业
- 执行日
2006年元月1日起
行政区域
大足县
发布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集资建房、联合建房的建设项目均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办公、业务用房。其范围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传达室、保安人员值班室、库房、工具房等。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项目建设规模总面积1—5‰的比例在该物业管理区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计算不足3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综合楼,应配置不少于1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值班室。
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五条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规划项目的设计方案中。
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设计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机关备案。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规划建设许可;
3、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说明;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平面图和相应的测绘报告书。
第八条建设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其费用计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成本。
物业管理用房不纳入共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不得买卖、转让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