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建设工程发票管理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发票管理,规范我县建设工程增值税管理秩序,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维护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房屋、公路、桥梁、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的开发、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县境内从事房屋、公路、桥梁、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的开发、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购进工程材料和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四条 国税机关各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分局)要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宣传到每个建筑施工单位。
第五条 各税务分局应及时收集整理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持用地手续、立项批复、建设工程材料明细表和工程项目预算表到所辖国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税务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应同时提交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管理证明》。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同时报国税分局备案。
第九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在竣工后,经房管部门初审同意其进行综合验收备案之前,开发商应持决算报表和建设材料发票明细表向所辖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使用情况审查。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在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开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国税机关出具的《×××工程项目发票使用情况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由县级财政管理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持决算报表和建设材料发票明细表向所辖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使用情况审查。
第十二条 由县级财政管理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财政部门办理正式决算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工程项目发票使用情况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由上级部门直接拨款和本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之前,施工单位应持决算报表和建筑材料发票明细表向所辖国税机关办理发票使用情况审查。经审查后,施工单位须持所辖国税机关出具的《×××工程项目发票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到建设局办理竣工备案。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发票的外购材料,施工单位应到国税机关补开发票。国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据实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对提供的工程决算报表和材料明细表中发票数量和金额与实际用料明显不符的,国税机关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发票又未补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如下处罚:
(一)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