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2008年10月1日起玉溪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玉溪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 文件类别
实施办法
- 发文单位
玉溪市人民政府
- 执行日期
2008年10月1日起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社会监督,遏制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发〔2000〕5号)、《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下列行为均属举报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
1.将非参保病人按参保人进行诊治,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2.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列入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3.通过挂床住院、分解住院、虚拟住院、降低住院标准,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多记多收医疗费用,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5.将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转嫁给参保人支付,增加参保人个人负担的;
6.拒绝收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人或拒绝参保人使用医疗保险卡就医的;
7.为参保人提供虚假单、票据,出具虚拟证明,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8.其它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
1.允许参保人用《医疗保险卡》购买非国药准字号以外的物品,以药换药、以药易物、以物代药,造成个人帐户基金损失的;
2.未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刷卡服务的;
3.其它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三)参保单位
1.参保单位少报、漏报参保人数,少报缴费基数,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