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 4.修订决定
  • 5.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4月9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规定》共25条,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02.9.27

  • 相关文件

    政府令第1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包叙定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修订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十个一批”行动精神,加强暂住人口管理,改善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条第三项修订为:“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等管理工作;”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暂住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

二、第八条修订为:“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第十条第三款修订为:“需办理《暂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登记照片3张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成年育龄妇女须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款修订为:“《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卡式证的有效使用年限不得低于3年,纸制证不得低于1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订为:“暂住人员变动暂住地址跨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暂住的,应重新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订为:“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

六、第十九条修订为:“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暂住人员不办理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限期补登补办;逾期不补登补办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骗取、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伪造、买卖《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暂住证》,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向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出租;